刑事案件中为什么要尽量介入律师辩护?
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的是整个有权的司法系统,首先是公安机关进行必要的侦查才会移交检察院,检察院又进行了充分的调查才会起诉到法院。因为害怕错案被追究,公检机关通常都会是胸有成竹的情况下才会逮捕起诉的,仅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限的法律知识实在很难与公检机关抗衡,
一、使律师可以尽早的为你做无罪辩护
当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后,要想在法庭上扭转局势,作无罪辩护就很难了。但是,在逮捕后,检察院决定起诉以前,如果辩护律师已经介入,凭借其充分的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他就可以看出案子的端倪处理,然后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罪的意见。由于在公安机关决定逮捕后,一旦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赔偿责任机关为公安机关,但是如果检察院决定起诉后才发现无罪的,检察院就要承担起这个错案的责任,所以,一定程度上律师的无罪意见会帮助检察院避免最后错案的责任,这个阶段辩护律师提出的无罪意见最有可能被检察机关接受。
二、辩护律师可以给到法官另外一种思路
一旦去到法庭,检察机关是按照公安机关那边得来的证据、笔录等进行公诉的,容易形成思维逻辑的固化,就是认定了这些证据下被告人就是有罪的,在这些证据下不可能有另外的结果,而被告人本身法律思维就弱,即使公诉人逻辑有错误,被告人也不知道在哪里找出缺口,更加不知道如何为自己有效的辩护。在这种对抗不明显的情况下,法官也容易被带入公诉人的固定思维里面。这个时候一个有经验的辩护律师提出的有力的打破公诉人逻辑、打破公诉方证据链的辩护意见就很重要了,可以给出法庭一个全新的案件走向性,从而可以得到无罪辩护的胜诉结果。
三、辩护律师尽早的介入辩护,才有机会发现非法证据
非法证据的举证及其困难,单凭被告人之言自然难以使法庭确信有非法取证的事实,就不会启动非法证据调查,被告人无法伸张程序上的正义。同时,如果律师介入太晚,侦查阶段的非法取证的证据就无法收集,我国目前律师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没有在场的权利,也是非法证据滋生的一个阻碍。
四、辩护律师介入为当事人普法,避免被诱供
相信看过香港电视电影的人都很熟悉一个场景,就是被带到警察局的人拒绝回答警察的提问,同时声明等辩护律师到场再回答问题。这样做不仅可以避免刑讯逼供,同时可以避免当事人无知而作出不利于自己的口供。即使我们不允许讯问的时候律师在场引导,但是在侦查阶段就介入律师的辩护,辩护律师可以提醒当事人怎样不被诱供、讯问笔录一定要审查好再签字打指模,避免被公检机关有机可乘。
主要是基于以上四个原因,刑事辩护中切莫逞强自辩,而且必须尽早的聘请律师,方便其有充分的时间、有机会尽可能的为你做最好的辩护。同时,也是为什么必要存在刑事法律援助的原因。律师不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至关重要,而且对公检法机关尽早发现错误有相当重要的作用,所以,建议公检法机关办案时应该充分考虑辩护律师的意见,而且应当咨询律师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