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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车辆,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长期以来,对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全国大多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认定为工伤,其依据在于2000年12月1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该《复函》指出:“无证驾驶车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治安管理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是违法行为。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九条关于违法或犯罪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对于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目前该复函尚未失效,它是部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不认定为工伤的重要依据。

  虽然《复函》尚未失效,但其所依据的《试行办法》、《治安管理条例》、《交通管理条例》却均已失效,它们相继被《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法》)所替代。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依据《复函》还是《工伤保险条例》、《交通安全法》和《治安管理法》,目前并没有明确的定论,但以上法律法规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与《工伤保险条例》的对比;

  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一)犯罪或违法;(二)自杀或自残;(三)斗殴;(四)酗酒;(五)蓄意违章;(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保险条例》将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由《试行办法》的六种减少为三种,特别是将《试行办法》不应认定为工伤的“犯罪或违法”情形变更为“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并且《试行办法》中的“蓄意违章”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均没有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出现。《工伤保险条例》表述非常明确,即并不是所有违法行为都属不应认定工伤的情形,但是在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况下不应认作工伤。那么无证驾驶机动车是否违反治安管理?我们先来看交通法规的对比。

  二、《交通管理条例》与《交通安全法》的对比;

  《交通管理条例》对无证驾驶机动车的情形仅在第二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值得一提的是,当时的《交通管理条例》与《治安管理条例》结合得非常紧密,《交通管理条例》在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外,均按本条例的规定处罚。”此条文将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作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中的一种进行处罚,这也是造成目前某些地方将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不仅视为违反交通法规,而且视为违反治安管理的重要原因之一。实际上,《交通安全法》并未将《交通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保留,而且在《交通安全法》中并未出现违反交通管理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内容。

  《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无论是《交通管理条例》还是《交通安全法》,均明文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无证驾驶机动车无疑是一种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由于已失效的《交通管理条例》与《治安管理条例》结合得非常紧密,将无证驾驶视为是违反了交通管理与治安管理的行为,《交通安全法》与《治安管理法》是否也作出了同样的认定?

  三、《治安管理条例》与《治安管理法》的对比;

  《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交通管理,无驾驶证的人、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此条款明确表示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同时也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并且规定了罚则。

  《治安管理法》在第六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在《治安管理法》中,对于交通方面仅有以上具体规定,并且仅规定无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应受处罚,没有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应当如何处罚的相关内容。

  《治安管理法》与《治安管理条例》相比,并未明确规定将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规定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仅仅是规定有两种具体情形应当受到治安处罚,而这两种情形并不包括无证驾驶机动车。如果在其它方面均符合工伤认定的要求的前提下,只有在无证驾驶机动车是一种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形下才不能认定为工伤。那么违反交通管理与违反治安管理能否混为一谈?

  四、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并不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无证驾驶机动车是实质上是一种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而并非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首先,在《交通安全法》中并没有规定违反交通管理应受治安处罚的内容,其本身的罚则针对的就是交通违法行为,已经非常详细,不需要《治安管理法》来补充;其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明确指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罚。”表明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只需依据交通法规来处罚,不依据治安法规进行处罚,即交通违法行为并不属于治安管理的对象;第三,《治安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两种具体情形给予治安处罚,并未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处罚,而《治安管理条例》中有关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规定业已失效。

  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并非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交通安全法》和《治安管理法》所针对的是不同的行为和不同的对象,两者不能混淆。

  由于新的法律法规实施,致使一些原来的《复函》等文件与新法相冲突,并且原来的法律中明确规定有违反交通法规即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给很多人一种错误的认识:“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交通法规,违反了交通法规就是违反治安管理,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致使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劳动者虽然在其它方面均符合工伤认定的要求,但却无法认定为工伤。

  从现行的交通法规与治安管理法规来看,它们所针对的是不同的行为与对象,无证驾驶机动车仅违反交通法规,并未违反治安管理,在其它方面均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况下,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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