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律师代理被上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上诉!
王x中、阜南县王家坝镇人民政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号(2019)皖12民终4999号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2民终49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中,男,汉族,1956年10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安徽xx(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飞,安徽xx(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阜南县王家坝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王家坝镇崔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xxxx31810700。
法定代表人:余x阔,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辉群,安徽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x,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x中因与被上诉人阜南县王家坝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王家坝镇政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9)皖1225民初6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x中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王家坝镇政府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王家坝镇政府一审期间逾期
提交王家坝镇淮上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审法院未要求王家坝镇政府说明理由即以该证据定案,显属程序违法;2.该《证明》不足以达到证明本案诉讼时效中断的目的,王家坝镇政府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3.王家坝镇政府未按阜南县政府文件要求,将涉案房屋以拍卖竞价的方式出售,远高于成本价,不应要求其按照拍卖价支付购房款。
王家坝镇政府辩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维持原判;2.王x中并未在举证答辩期间提出诉讼时效问题,而是在一审开庭时提出,故王家坝镇政府提交《证明》并未逾期;3.王家坝镇政府采用拍卖竞价的方式处置涉案房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由于保庄圩符合安置条件的群众很多,这样才能显示公平。
王家坝镇政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x中支付购房款175000元并承担本案负担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2年10月18日,阜南县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纪要第五项:关于王家坝保庄圩内没收房屋处置问题,会议决定:2、同意将没收的房屋由王家坝镇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处置,由王家坝镇制定王家坝保庄圩内没收楼房处置方案,并按成本价出售给符合保庄圩安置条件的群众,县房产局办理房产相关手续。2013年10月10日,王家坝镇政府委托安徽康桥拍卖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拍卖,王x中拍得位于西侧标号为12号门面房产,面积约67平方米,成交价为350000元。双方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并约定交款期限为2013年10月20日前。王x中在成交确认书上签名。竞拍成功后,王x中仅向王家坝镇政府交付购房款175000元,王家坝镇政府将涉案房屋交付给王x中使用至今,但王x中至今未支付下余房款175000元。
一审另查明:涉案房屋未办理房屋产权证。2019年7月29日,阜南县王家坝镇淮上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由于2013年10月份王家坝镇政府通过拍卖方式处理的没收房屋位于我管理委员会范围内,吴国辉、赵柱、王x中、赵年启、赵念恒等五人买得房屋后没有付清房款,自2014年起每年王家坝镇政府工作人员通过我管委会找五人催要房款不下三次,直到2019年4月份还在催要。”
一审法院认为,王家坝镇政府根据阜南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决定对涉案房屋进行处理,并采取了公开拍卖的方式,王x中通过公开竞拍拍得涉案房屋,并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双方之间的拍卖合同关系成立有效,予以确认。王家坝镇政府已将涉案房屋交付给王x中实际占有并使用至今,王x中应当给付房屋价款,但至今仍拖欠部分房款未付,显属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王家坝镇政府要求王x中给付购房款17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王x中辩称应按成本价支付房款,双方均未提供房屋成本价的证据,王家坝镇政府采取拍卖方式处理涉案房屋,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对王x中的此抗辩,不予采信。王x中辩称本案已超诉讼时效,因王家坝镇政府已举证证明自2014年起至2019年4月每年都向王x中催要涉案房款,故对王x中此抗辩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如下:王x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阜南县王家坝镇人民政府购房款175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00元,由王x中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综合各方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王家坝镇政府要求王x中支付购房款175000元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2.王家坝镇政府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本院认为,关于焦点一,王家坝镇政府与王x中就涉案房屋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王家坝镇政府已履行交付义务,王x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购房款。王x中称王家坝镇政府违反县政府文件要求,未按成本价出售涉案房屋,不应要求其按照拍卖价支付房款,经审查,阜南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要求王家坝镇政府制定保庄圩内没收房屋处置方案,并未规定具体的处置办法,王家坝镇政府采取拍卖竞价方式处理涉案房屋,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王x中认为不应按照拍卖价支付剩余购房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根据王家坝镇淮上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自2014年起每年王家坝镇政府均通过该居民委员会找王x中催要房款,直到2019年4月。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因出现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王家坝镇政府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因王x中举证答辩期间并未提出诉讼时效问题,而是在一审庭审中提出,故王家坝镇政府对其抗辩理由当庭举证并无不当。王x中认为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王x中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上诉人王x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马 x
审判员 刘 x
审判员 罗x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 x